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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家提字第3號
聲 請 人 賴樹聲 ...........
樓(現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4D病房467-01住院中)
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人誤告丟東西到樓下去,但沒有這回事。為此,爰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、拘禁時,其本人或他人
得向逮捕、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;法院審查逮捕、拘
禁之合法性,應就逮捕、拘禁之法律依據、原因及程序為之;法院審查後,認為不應逮捕、拘禁者,應即裁定釋放;認為應予逮捕、拘禁者,以裁定駁回之,並將被逮捕、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;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 條第1項、第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,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;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,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,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;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,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,但於離島地區,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;前項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,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,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,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,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,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,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,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;緊急安置期間,不得逾五日,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,強制鑑定,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,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,應即停止緊急安置;強制住院期間,不得逾六十日,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,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,得延長之,其延長期間,每次以六十日為限,強制住院期間,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,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,並即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,亦同;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款、第41條第1 、2 、3 項、第42條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為嚴重病人,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聲請人拒絕接受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110 年3 月15日起予以緊急安置,經鑑定醫師鄭勝允、鍾安妮於同日強制鑑定結果,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,聲請人仍拒絕接受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於同日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強制住院許可,衛生福利部於110 年3 月17日許可強制住院等情,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3 月17日審查決定通知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、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(申請強制住用適用)在卷,而本院調取之急診病歷、病程紀錄、住院護理紀錄,未發現有與強制鑑定結果明顯矛盾或不符之處,足認強制住院之法律依據及法定程序均為合法。
(二)聲請人過去之診斷為妄想症、思覺失調症,近年來多次因為幻聽、被害妄想(自己是台灣領導人、共產黨要密謀害自己)合併攻擊破壞等危險行為(從家中向下丟擲物品、在家縱火、於馬路上攻擊路人)而多次於本院及萬芳醫院精神科自願住院與強制住院,出院後多拒絕服藥、亦拒絕門診或居家治療追蹤,上次住院為109 年8 至10月,因在家中縱火於萬芳醫院精神科強制住院,出院後亦拒絕服藥與相關追蹤,獨居於家中,精神病症狀持續,在社區多干擾行為,有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,致思考、認知、判斷功能缺損等情,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110 年3 月1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,足認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,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對象。而鑑定醫師鄭勝允認為,聲請人於萬芳醫院出院後,拒絕服藥及相關追蹤,獨居於家中,精神病症狀持續,在社區多干擾行為,於110 年3 月14日在自家九樓向下丟擲鐵鎚等物品,由警方強制就醫至本院,於急診留觀期間態度防備,言談多精神病症狀內容,行為多自語比劃,致有傷害他人之虞,鑑定醫師鍾安妮認為聲請人於109 年10月強制住院出院返家後,拒絕服藥、返診追蹤、居家治療、精神病症狀持續,於社區多干擾行為,大叫,在家中塗大便,於110 年3 月14日於九樓向外丟擲鐵鎚,警方強制送醫至本院,於急診會談時,言談防備且鬆散,多被害感,自言自語,對於自身行為不願多做解釋,考量病患精神病症狀明顯,且有傷人風險,建議住院,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等情,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(申請強制住用適用)在卷,足徵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,符合強制住院之發動要件。
(三)聲請人固於110 年3 月19日本院調查時陳述:(聲請人於何時、何地遭何人送至醫院?)我在家有一些噪音,結果就有人來撞門,撞門以後,警察就來抓我,抓我之後,有人說,里長報警說我亂丟東西所以警察來抓我,但我沒有往外丟東西,在家裡些噪音,並不犯法等語,有110 年3 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。然查,木柵派出所員警於110 年3 月14日巡邏時,接獲指示鳳來儀社區有民眾從高處往下投擲鐵鎚,已有民眾物品遭破壞,好在沒傷害到人,經員警到場後,保全告知是九樓聲請人投擲,故員警至聲請人家中,但聲請人不開門,裡面傳出鐵器敲打的聲音,員警擔心聲請人會有傷人之虞,詢問保全及木柵里里長,里長表示聲請人多次進出松德院區,有精神疾病,致電給聲請人之妻,聲請人之妻同意將聲請人送醫,也同意員警破門而入,於是請鎖匠到場,但鎖匠無法開門,只好請消防隊破門,進入後,聲請人以平靜坐在椅子上,員警向聲請人表示要送聲請人去醫院,聲請人同意並自行走向擔架坐好,過程平和等情,有木柵派出所110 年3 月22日職務報告、員警工作紀錄簿為憑。已有相當理由可信聲請人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
(四)參以,聲請人之妻於110 年3 月19日向醫院社工表示:聲請人應該接受治療,干擾鄰居太久了,整天吵鬧,鄰居不堪其擾,已報警處理,每天拿棍子出門,拿鐵鎚往外丟,整個房子弄得到處都是大便,把大樓保全弄到要去看精神科門診等語。聲請人之子賴大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對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無意見,聲請人應先治療,再看醫院評估,目前不適合出院等語。聲請人之子賴大中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同意聲請人強制住院,不同意聲請人出院等語。聲請人之兄賴樹人於110 年3 月19日向本院表示:現在住院治療對聲請人、對大家都好,至少一段時間再出院,聲請人不肯自己吃藥,只有住院吃藥情緒才會緩和,不住院怕會有更不好的事發生,希望讓他住院緩和不要亂想等語。顯見聲請人現因精神症狀影響,難以期待其為合於自己最佳利益之醫療決定,而現無可替代強制住院之其他保護措施。
四、綜上所述,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依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 、3 項予以強制住院,於法有據。從而,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妤瑄
歷審裁判:
本件無歷審裁判
相關法條:
提審法 第 1、9 條(103.01.08)
精神衛生法 第 3、41 條(96.07.04)